依本公司章程,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。本公司於一一五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七人(含獨立董事四人),民國115年6月12日起至118年6月11日止。
| 職稱 / 姓名 | 主要(學)經歷 |
| 董事長 / 謝吳沛 | 國立勤益工專電機工程科 政大企家班 |
| 董事 / 吳惠珠 |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宏碁電腦(股)公司主任 |
| 董事 / 許勝豪 |
真理大學工業管理科 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|
| 獨立董事 / 許瑞瑜 |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學士 台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 董事 |
| 獨立董事 / 龔汝沁 | 美國加州大學MBA 擎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|
| 獨立董事 / 趙國光 | 台北科技大學科研產學 執行長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|
| 獨立董事 / 劉慶懿 | 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綠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|
| 姓名 / 條件 | 專業資格與經驗 | 獨立董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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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符獨立性情形 | 兼任其他
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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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董事長 謝吳沛 |
商務/法務/財務會計/經營管理/風險管理/公司業務DRAM 產業27 年等相關經驗 本公司總經理 |
不適用 | 無 |
| 董事 吳惠珠 |
商務/法務/財務會計/經營管理/風險管理/公司業務DRAM 產業27 年等相關經驗 本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|
不適用 | 無 |
| 董事 許勝豪 |
商務/法務/經營管理/風險管理/公司業務所須之相關經驗
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|
不適用 | 無 |
| 獨立董事 許瑞瑜 |
管理/財務會計/會計師 台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財團法人桃園市真善美社會福利基金會 董事 |
符合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第3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相關規範 | 1 |
| 獨立董事 龔汝沁 |
董事會/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/審計委員會委員/經營管理/財務會計/風險管理 中華民國、美國及中國會計師 擎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|
符合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第3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相關規範 | 3 |
| 獨立董事 趙國光 |
董事會/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/審計委員會委員/經營管理/財務會計/會計師 台北科技大學科研產學 執行長 歐捷科技、依必艾材料科技總經理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|
符合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第3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相關規範 | 1 |
| 獨立董事 劉慶懿 |
董事會/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/審計委員會主席/經營管理/風險管理
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綠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|
符合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第3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相關規範 | 1 |
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多元之健全發展。以落實董事會成員所需之專業知識、經驗及性別等多元化背景暨獨立性為目標,未來將因應公司發展策略及內外環境變化,持續邀約適當⼈選加入董事會。 本公司亦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以強化董事會之平衡。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管理目標設有 7 席董事包含 4 席獨立董事、獨立董事席次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。其中 3 席女性成員占比 42.86%,符合多元化政策,董事成員年齡分部在 50-65 歲區間。本公司董事成員具備執行職務所須之能力含概具備財金、商務及管理等領域之豐富經驗與專業適足多元之專業知識與技能。董事進修每人每年至少 6 小時、獨立董事任期未逾三屆。
本公司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,強化董事會職能,提升企業永續價值,深化公司永續治理 文化。有關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審核規劃及實施,應確保董事會依法令、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 會決議行使職權。本公司董事會達成包含二位女性董事、公司經理人兼任董事不逾董事席次三 分之一。
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設 7 席董事其中 4 席為獨立董事 一般董事 3 席。 獨董占本公司董事會席次達 57% , 4 位獨立董事(許瑞瑜女士、龔汝沁女士、劉慶懿先生、趙國光先生)同時也擔任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,各獨立董事均符合主管機關對獨立董事之相關規範,且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三屆。並取得獨立董事書面聲明,確認本身及其直系親屬對於公司符合獨立性,且 4 位獨立董事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(或利用他人名義)均未持有公司股份,全體獨立董事均未有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情事。